刑法认识错误的情形有:
1、假想非罪,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
2、假想犯罪,行为并没有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事实认识错误包括:
1、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 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2、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
3、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误将白糖作砒霜杀人);
4、行为偏差,又称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其特征在于,主观上并没有发生认识错误,仅是行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偏差,造成了预想之外的结果;
5、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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