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当利用他人肖像。
(2)恶意侮辱他人肖像。
(3)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这是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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