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刑官是宋代所特有的,是“提点刑狱公事”的简称。“提点”就是负责、主管的意思。宋代在“路”这一级先后分设了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等机构,从派文臣担任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 即“提刑官” 、提举常平公事。这三个机构合称为“监司”,其长官被称为监司官,都负有监察州县地方官的职能。同时,这些监司官又有一定的分工,其中,“提刑官”负责地方刑狱、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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