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商不能承担物业公司的业务,选聘物业公司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的。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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