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配合组织调查属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
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的集会、、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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