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这是对党内法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重要地位的准确定位,是我们党对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与依法治国之间关系的科学把握,有利于更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前,党内法规的系统性、整体性和与国家法律的协调性不够,亟须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一手抓科学制定,一手抓坚决执行,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就是立法,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这是法制建设的先决条件。
有法必依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这是法治建设的中心环节。
执法必严就是执法机关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违法必究就是任何人不管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存在。这是法制建设的重要保障。以上四条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样社会才能和谐,人民才能幸福安康。
法律依据:《中国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组织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党的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处负责。
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
(三)遵守党必须在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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