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此类房产的分割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存在其它债务问题,也无其他争议的,此房屋应确认为个人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婚前购房,婚前领证,婚后还贷”,即夫妻一方虽在婚前取得房产证,但在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应确认为个人婚前财产。
3、“婚前购房,婚后领证,婚后还贷”,即婚前由一方签订购房合同并出资支付首付款,其余房款向银行贷款购买的房屋,并在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离婚时仍应确认为个人婚前财产。
4、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5、离婚后,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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