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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成立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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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二)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三)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四)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后,遇到交通事故需要采用紧急避险是为了减少公共利益的损失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损失,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要先救命后救伤,必要的时候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汇报。

一、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谁赔

根据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那么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说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说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那么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因紧急避险发生交通事故的

应当认定引起险情的人负全部责任;如果避险不当,认定引起险情的人和避险人负相应的责任;如险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根据避险人避险措施得当与否,认定避险人不负责任或负适当的责任。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一)当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的利益小于保全的合法利益时,紧急避险行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其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乘车人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有交通违章行为,与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承担次要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对乘车人的赔偿责任。

(二)紧急避险损害的利益等于或大于保全的利益时,乘车人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和紧急避险行为按过错大小划分赔偿责任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仍应减轻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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