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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犯了法,想知道逃税罪犯罪构成是怎么样的?

来源:九壹网


一、逃税罪的概念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二、逃税罪的犯罪构成

逃税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包括两类行为主体、三种手段行为、一种目的行为和两个情节要求及主观责任形式

(一)行为主体

逃税罪的行为主体分为两类,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身份犯)。

1.纳税人是指法律、行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2.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教唆、帮助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实施逃税行为的,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

(二)行为手段

1.采取欺、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例如,采取隐匿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2.不申报。

因不申报而成立逃税罪的,不需要采取欺骗、隐手段。但对于不申报应作另一种解释,即只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能认定为逃税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第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第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第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但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以行为人负有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为前提。

3.根据刑法第204条的规定,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符合其他要件的,也成立逃税罪。

(三)行为目的

行为目的是为逃避缴纳税款,包括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以及不符合退税条件却通过虚假手段取得的退税款。

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行为,但并未逃税的,不成立本罪。

(四)情节要求

纳税人逃避税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是本案的情节要求。根据立案标准,数额较大的起点为5万元。

虽然刑法第204条第2款前段的规定具有法律拟的性质,但缴纳税款后骗取所缴纳的税款成立逃税罪的,除了要求数额较大外,也要求骗取所缴纳的税款占应纳税额10%以上。

需要说明的是,扣缴义务人构成逃税罪的,只要求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不要求占应缴税款的10%以上。

(五)主观责任形式

逃税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逃避缴纳税款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单位为了私设小金库而在财务账上少列收入,因而导致少缴税款,符合前述条件的,依然成立逃税罪。

注意,漏税行为不成立逃税罪。漏税,是指纳税单位或者个人过失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如因工作粗心大意,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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