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增加抚育费的一方需另行起诉。如果一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将得到支持:1)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未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4)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律分析
调解离婚的变更抚养权依据《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拓展延伸
离婚后抚养权变更:如何判断子女福祉最重要?
在处理离婚后抚养权变更时,会考虑多个因素来判断子女福祉的重要性。首先,会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状况,包括他们的生活环境、教育和医疗需求。其次,会考虑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和稳定性,包括经济状况、家庭支持系统和时间分配。此外,还会考虑子女与父母的亲子关系和交流情况,以及他们的个人意愿和偏好。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将努力确保子女的最佳利益和幸福,以决定抚养权的变更。在这个过程中,将采取公正、客观和权衡各方利益的立场,以保护子女的福祉。
结语
根据《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在处理离婚后抚养权变更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父母的抚养能力和稳定性、亲子关系和子女的意愿等因素,以确保子女的最佳利益和幸福。将以公正、客观的立场,权衡各方利益,保护子女的福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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