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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恶意异议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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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第36条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新法条的规定在一方面维护了商标注册程序的公平公正原则,另一方面也规定了恶意异议的惩罚机制。但是在操作上还存在一些不严谨的现象:

1、没有规定异议人的身份

在初审公告期间,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而且商标异议的证明才来可以在申请之后进行补充,这不但扩大了异议人的范围,也大大延长了商标异议的时间,影响了商标注册人的注册时间。

2、不具有追溯力

新法条指出,他人在商标注册成功之前使用与该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属于违法行为,不具有追溯的效力。

虽然新《商标法》指出了要赔偿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但如何做出对所谓“恶意行为”的判定,也是值得思考的地方。

一、商标注册申请的初审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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