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抵押担保对外债务的财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以及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荒地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担保对外债务的财产包括以下几种:
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固定物;
2.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固定物;
4.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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