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热线、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1.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依照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2.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3.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妇女权益:中国妇女不仅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财产、人身等领域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而且其特殊权利的保护作为国家维护和保障基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和社会的关注。在中国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妇女地位明显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全面改善,妇女的发展进步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好时期。保障妇女的主管机构是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由妇联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民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凡是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都应当听妇联的意见。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的意见和建议。另外,工会和共青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除保障妇女权益的主管机构外,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都应当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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