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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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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以外,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1062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是指工资总额而非基本工资,它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生产、经营性收益。这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夫妻双方在婚后很有可能共同开展一些经营活动,这些经营活动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晶,是夫妻双方的心血,所以夫妻双方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收益。在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个人稿费、专利权的转让费、商标的许可使用费等。当然,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该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为判断标准,而不应该以该知识产权本身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比如,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了一本书,但是在离婚之后才跟书商联系好出版事宜并洽谈好稿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稿费不属于共同财产。当然,不可否认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够完成作品与配偶一方在共同生活中付出劳动是分不开的。基于此,离婚时可以从其它财产中给予配偶一方适当的补偿。

4.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如果这部分财产明确了是只赠予给一方的或者指明了由一方继承的,那么这一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旦离婚,就有必要分清哪些是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应有的权利!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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