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暂行条例》第规定,准予从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额”。
一、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抵扣规定
1、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抵扣的一般规定: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必须自该专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当月的纳税申报期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2、商业企业取得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专用抵扣规定: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关于加强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3、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取得专用抵扣规定:
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专用和运输费用普通,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关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4、纳税人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抵扣规定
对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专用允许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5、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专用抵扣的规定:
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所以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专用,并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抵扣清单》。
对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专用,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代开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管理问题的通知》
6、取得的专用与货物分栏列明的价外费用的抵扣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与货物分栏列明的价外费用,其税额按照所随同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可允许抵扣。
7、纳税人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规定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置防伪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所注明的税额从销项税额抵扣。其中,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8、纳税人丢失专用的抵扣规定
(1)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如果该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如果该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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