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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代为清偿后,追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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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保证人代为债务人履行清偿责任后,保证人即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具体包括下列四个方面:1、保证人为清偿主债务或其他免责行为所支出的费用。2、自免责日起算的法定利息。3、其他必要费用。凡是保证人为承担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具有必要性、合理性的费用,如电报费、电话费、诉讼费等均属此类。4、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因非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蒙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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