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机动车可以抵扣。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并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法律依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专用(含货物运输业专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下同)上注明的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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