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抵扣最新规定是:国家取消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办理抵扣手续不受原本的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