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重要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5.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九条 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洪规划。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报批准。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提出意见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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