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但是,被征收人是否能够作为合法的身份享受征地补偿安置,有一个关键点在于被征收人是否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于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目前我们法律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是《民法典》中的物权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一些地方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般而言,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三者是一致,就可以认定这个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审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面临的困难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主体系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因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前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已就此问题建议全国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正因为如此,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作出规定,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故在实际操作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不少争议。
二、征地补偿标准怎么算人口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按通常的分配方式是照户籍人口数进行分配的,即算人口的依据是户籍人数。根据《最高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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