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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诉讼不能离婚的情况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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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诉讼不能离婚的情况有:

一、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女方怀孕期间;

2、妇女在分娩后一年内死亡,包括妇女产后婴儿;

3、女性暂停妊娠后六个月内,主要是指女性早产、人工流产。

二、原告不得再提出离婚:

1、判决不允许离婚或调解和解,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

2、原告自动撤诉,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次起诉;

3、原告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次起诉。

三、现役军人配偶不得提出离婚;

四、现役军人配偶的条件如下:

1、非现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所谓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或者人民武装服役的具有军籍的干部和士兵;

2、现役军人没有重大过错。所谓重大过错,可以认定所谓重大过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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