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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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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设赌场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哪些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四)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以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二、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

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一)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的场所。提供用具让他人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一)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众所周知行为是被我国所严令禁止的,因为而家破人亡的例子也很多,所以如果具有行为或是为的人提供场所甚至以此为盈利的情形,是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现上述行为,公民是可以进行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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