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在解除劳动合同后60天就可以申请失业金,手续如下:
1、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以及其他规定的证件,去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每月7-9号必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来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二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救济金于每月最后一天发放,失业人员凭存折到规定的地点领取:
(1)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
(2)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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