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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可以一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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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可以一起诉,合并审理。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其特征一是就其目的而言,只是请求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确认。谓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其特征一是就其目的而言,是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一、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与确权之诉的区别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与确权之诉的区别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提起的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而确认之诉是指诉的目的仅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二、诉讼和申诉的区别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的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处理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有三个基本阶段,即起诉、审判、执行。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当事人则基于诉讼法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活动。

起诉是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法律赋予的诉权,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后,请求国家保护权利的一个民事权利,也是启动国家保护机器的一个前提。根据法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是不会主动调整、干预民事主体之间的事情,只有通过起诉这一程序,才会介入之间,通过国家权力确认民事法律关系的是非。起诉针对的是一审程序而言的。

申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通过提供证据来进行最后一次确认的程序,以此提供一个纠正错误裁判的程序。申诉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做出的,不一定会立案或受理,针对的是再审程序。申诉是当事人等在案件的诉讼程序已经结束,的裁判已经生效并执行后的请求,不意味着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也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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