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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转卖是否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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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某进出口 公司 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其公司前不久向一家外地的供货厂家购进一批货物用于出口,已向厂家给付货款(含税),厂家也已出货。日前该供货厂家因故突然倒闭,其开出的货物名称为电动工具,报关单上也是电动工具。该公司在申报 出口退税 时,查到厂家开具的该份未缴税。税务部门称,如要改开和补税只能由原供货厂家来办理,但是现在厂家已人去楼空,那么该公司应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 发[2005]51号)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专用(抵扣联)必须印章齐全,没有涂改。专用(抵扣联)的开票日期、数量、金额、税率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匹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 纳税 款的失控专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规定,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专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的失控专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不比对该失控的电子信息。 因此,如销售方不能按上述规定操作,则该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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