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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