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转移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的特征有:
(1)赠与合同以赠与人将其财产给予受赠人所有为内容,赠与的结果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互易合同的相同点,也是它与借用合同的重要区别。
(2)赠与合同中仅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任何义务。即使是附条件的赠与,受赠人履行所附的条件也不是赠与人履行义务的对价,不是向赠与人为给付的履行行为,所以,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受赠人取得赠与标的物不需付任何代价,因此,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受赠人是纯粹的受益人,所以,即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单独地接受赠与,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而主张赠与无效。
(3)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若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交付财产之前不能撤销赠与。
对于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接受赠与的人有以下情形的,赠与人也可以撤销合同: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上述三项撤销赠与的权利,自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一年时间不行使的,此项权利归于消灭。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撒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撒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撒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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