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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还要扣除个人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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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到手不需要扣除社会保险的。产假期间,公司会帮缴纳社会保险,但是个人部分还是要自己出的。但是如果是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且生育期间未曾扣缴,则可以从生育津贴中扣除。另外,如果生育期间用人单位支付了基本工资等,这些也是可以从生育津贴中扣除后再将余额发放给当事人的。

生育津贴是用于保障女员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在女员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按照生育津贴发放工资。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女员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 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2、 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3、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拓展资料: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员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员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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