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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来源:九壹网


法律主观:

下列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并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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