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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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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一)债权人占有动产

(二)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到履行期

(三)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项:其一,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其二,留置财产违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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