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借条未约定利息但出借人自愿支付利息的,不支持出借人请求追加利息,除非超过年利率36%。借条和欠条是两个不同的东西,借条证明借款合同关系,欠条是结算依据。借条的时效性长达20年,欠条只有3年。借条背后存在资金或实物的流动,欠条则是确认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状态。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借条未约定利息,但出借人每月支付利息的,视为出借人自愿支付利息,出借人请求追加利息的,是不支持的,但超过年利率36%的除外。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借款时写借条还是欠条
1、作用首先先明确一点:借条和欠条不是一个东西,而且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东西,绝对不能混为一谈。从最基本的意义上看这两者就有明显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
2、时效性借条与欠条的时效性有着很大区别。借条与欠条的时效性关系着追讨借款/欠款的时间,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欠条的时效性只有3年,而借条的时效性长达20年。
3、借款事实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早已存在,打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时的处理原则。根据该规定,出借人每月支付利息,即视为自愿支付利息,不支持出借人请求追加利息,除非超过年利率36%。借条和欠条在性质、时效性和借款事实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借条是借款合同的书面凭证,欠条是基于以前经济往来的结算依据。借条的时效性长达20年,而欠条只有3年。借条背后存在资金或实物的流动,而欠条则确认已存在的占有状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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