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自2016年10月1日起普通化妆品不再征收消费税,高档化妆品在敦化消费税税率从30%降至15%。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法律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3种观点: 一、成套化妆品征收消费税,成套装的化妆品计算消费税,适用从价定率计征: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目前适用税率为30%,化妆品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1.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2.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3.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4.生产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的税率统一为30%。二、消费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一般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通常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3.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既可以采取对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也可以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4.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可以根据消费品的价格水平,国家的产业和消费等情况,对不同消费品制定不同的税率、税额;5.税负具有转嫁性。消费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不仅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还具有独特的调节功能,在体现国家奖励、引导消费方向、调节市场供求、缓解社会成员之间分配不均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三、消费税的立法主要集中体现国家的产业和消费,以及强化消费税作为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手段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体现消费,调整产业结构2.正确引导消费,抑制超前消费3.稳定财政收入,保持原有负担4.调节支付能力,缓解分配不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化妆品公司注册资本1、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需一次性出资。2、二人或以上投资注册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可分批出资,首批不低于20%,其余的在2年内到位。3、若申请一般纳税人,则化妆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二)化妆品公司注册所需材料1、股东、法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2、公司名字、经营范围3、注册资本及出资比例4、公司注册地址证明,需提供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注册在开发区可由开发区提供)5、工商登记所需材料,主要是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应向工商局提交下述材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企业告知承诺书》,工商注册登记表。6、对于特殊行业,还需符合行业规定的条件。例如,注册运输公司,需有五辆上海牌照的汽车,才能办理上海的《道路运输许可证》。7、其他注册公司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5年,有效期届满后如果需要延续,可以依法办理延续的。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要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准备相关的材料到当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时间通常是30天。法律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届满后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法律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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