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中的内容一般包括有: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依据本规则建立、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机构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使船员教育和培训活动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一、双减包括幼儿园吗包括,《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小学、幼儿园违反教育规律行为的治理力度,开展专项治理。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违规进行培训。小学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严禁以、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坚持按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二、疫情防控四方责任主体是什么疫情防控四方责任是指在疫情期间,全面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的四方责任。各地主要负责人对属地防控工作负总责,对辖区内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防控协调和监督执法,督促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情监测、研判、报告和防控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防控工作的行业管理,部署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三、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包括哪些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包括以下这些内容:1、物质保障责任。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2、资金投入责任。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4、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5、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6、安全管理责任。7、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三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依据本规则建立、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机构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使船员教育和培训活动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审核机构在主管机关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活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可以通过船上或公司的内部程序,协商解决问题。如果问题无法在内部程序得到妥善解决时,船员可以决定向海事提起诉讼。对于船员劳务合同,可以直接向海事提起诉讼;对于船员劳动合同,则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再向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1、协商。2、调解。3、仲裁。4、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船员劳动合同纠纷由海事受理。由海事受理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是指船员就在船工作或服务,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之间发生的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