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的,GB/T是推荐性标准,但推荐性标准与行规联用(用行规规定采用时)就成了强制性执行的标准了。 建筑规范(Building Codes)是由授权机构所提出的建筑物安全、质量、功能等方面的最低要求,这些要求以文件的方式存在就形成了建筑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方标准是由地方 (省、自治区、直辖市) 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某一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在1988年以前,我国标准化体系中还没有地方标准这一级标准。但其客观上已经存在,如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等方面,由有关部门制订了一批地方一级的标准。它们分别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委、卫生部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法律、行规和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十五条 地方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未明确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第1种观点: 制定地方标准的程序如下:1、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2、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3、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4、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5、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地方标准制定的范围如下:1、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2、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因此,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就以上述范围而又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项目为限,不能以一般的标准化对象都作为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负责制定地方标准的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综上所述,地方标准的公开有利于促进企业研制和运用先进标准生产,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有利于引导消费,强化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权益,满足社会各界便捷查阅地方标准文本的需求。同时,也为更好推进宁夏地方标准工作,实现标准化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提供标准信息的公益性服务奠定了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A、成立标准制定小组。标准制定小组的成员通常包括本企业内的技术专家、产品研发人员、技术骨干等,必要时聘请外部的专家担任指导、B、制定方案、起草标准。根据产品的性能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工艺技术水平,起草标准。标准不能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抵,同时不能低于相关的国家标准或是行业标准。C、修订标准。标准起草完成后,小组内容要反复进行讨论,逐一核对条款,确保标准的相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D、出版征求意见稿。标准修订完成后,可出草稿版或是征求意见稿,向企业内部相关及行业其它单位征询意见。E、再次修订。根据征询意见,作出修订,以进一步完善标准。F、标准化。交由标准化部门,对标准的格式、逻辑性等进行确认,以符合正规标准的要求。并获得标准号。G、交相关部门备案。正式的标准交由行业或是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H、发布实施。在企业内部正式发布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A、成立标准制定小组。标准制定小组的成员通常包括本企业内的技术专家、产品研发人员、技术骨干等,必要时聘请外部的专家担任指导、B、制定方案、起草标准。根据产品的性能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工艺技术水平,起草标准。标准不能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抵,同时不能低于相关的国家标准或是行业标准。C、修订标准。标准起草完成后,小组内容要反复进行讨论,逐一核对条款,确保标准的相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D、出版征求意见稿。标准修订完成后,可出草稿版或是征求意见稿,向企业内部相关及行业其它单位征询意见。E、再次修订。根据征询意见,作出修订,以进一步完善标准。F、标准化。交由标准化部门,对标准的格式、逻辑性等进行确认,以符合正规标准的要求。并获得标准号。G、交相关部门备案。正式的标准交由行业或是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H、发布实施。在企业内部正式发布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1种观点: 劳动者在上班的过程中要是人身遭受了损害的话,此时需要先经过工伤认定之后,才能判断是否构成工伤。自然一切都要以认定结果为准,但实践中提交了认定申请之后,当事人也是可以根据我国法律中关于工伤认定标准范围的规定来大概的看看自己究竟属不属于工伤。一、工伤认定标准范围是怎样的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10、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其中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工伤有哪些主要种类1、按受伤程度分类: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也可分为(1)轻伤;(2)中度伤;(3)无生命危险的重伤;(4)有生命危险的重伤;(5)危重、存活和不明。2、按致伤因素分类:(1)机械性损伤: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2)物理性损伤:如烫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3)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3、按受伤部位分类: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5、按受伤组织和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认定标准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此时受伤职工也只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一个对比,这样才能知道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认定结果准确性如何。不过最终是否构成工伤,还是要以专业机构作出的认定结论为准。
第2种观点: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3种观点: 建筑工程中钢筋直径偏差标准是根据《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8、《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2008等规范确定的。直径允许偏差为±0.3mm(Φ5/5.5、8、10、12mm),±0.4mm(Φ14-22),不园度均为0.4。法律分析建筑工程中钢筋直径偏差标准是《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8,《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2008等规范规定的。热轧光圆钢筋Φ5/5.5、8、10、12mm,直径允许偏差为±0.3mm,Φ14-22直径允许偏差为±0.4mm;不园度均为0.4。拓展延伸国家标准范围的与规定国家标准范围的与规定是指在特定领域内,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规范,用于规定和相关事物的范围。这些标准可以涉及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环境保护、行业规范等方面。国家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福祉,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国家标准也起到统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防止低质量和不安全的产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国家标准范围的与规定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公众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结语国家标准范围的与规定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公众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在建筑工程中,钢筋直径偏差标准是根据《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8、《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2008等规范规定的。不同直径的钢筋允许的直径偏差有所不同,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可靠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为我们提供了统一的准则和规范,保障了公众利益和社会福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1种观点: 醉酒驾驶将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照;醉酒驾驶营运车辆将吊销驾照,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照,且不得再驾驶营运车辆。法律分析1、醉酒驾驶,由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拓展延伸各省市法律规定的异同点是什么?各省市法律规定的异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不同省市在法律适用范围上可能存在差异,包括行政区划、特殊经济区等。其次,在具体法律条文的制定上,各省市可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导致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此外,各省市在法律执行和执法机构的设置上也存在差异,包括人员编制、职权划分等。最后,由于各省市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不同,对于某些特定领域的法律规定也可能有所调整,以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综上所述,各省市法律规定的异同点是多方面的,需要具体分析和比较才能全面了解。结语醉酒驾驶是一项严重的违法行为,机关对其采取了严厉的措施。对于普通驾驶人员,吊销驾驶证、刑事追责并重新取得驾驶证的时间为5年;而对于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的人员,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追究刑事责任,重新取得驾驶证的时间为10年。此外,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也不能驾驶营运车辆。各省市的法律规定在适用范围、具体条文、执行机构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需要具体分析和比较才能全面了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只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第四十六条 、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第四十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地方性法规是能制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如果尚未制定法律、行规,但对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则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方标准是在国家未制定相关标准的情况下,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二者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地方标准是具体、从严实施的,则按地方标准执行,若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相冲突,则适用国家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方标准是在国家未制定相关标准的情况下,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二者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地方标准是具体、从严实施的,则按地方标准执行,若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相冲突,则适用国家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方标准只适合与当地,属于推荐性标准,技术性要求,不能低于国家强制性要求的技术性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四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五条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区别: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国家标准是四级标准体系中的主体。 行业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定义: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是指对我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我国国家标准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和组织草拟,并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一经发布,与其重复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应废止,国家标准是标准体系中的主体。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为适应某些领域标准快速发展和快速变化的需要,于1998年规定在四级标准之外,增加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GB/T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代号:GB/Z行业标准是指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在全国范围的某一行业内统一的标准。行业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应自行废止。目前,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发布了67个行业的标准代号。过去行业标准也有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之分,在2018年1月1日生效的最新版标准化法中已经去除了强制性行业标准。通信行业 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YD/T电子行业 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SJ/TYD 即"邮电"的汉语拼音缩写。
第2种观点: 区别: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国家标准是四级标准体系中的主体。行业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定义: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是指对我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我国国家标准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和组织草拟,并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一经发布,与其重复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应废止,国家标准是标准体系中的主体。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为适应某些领域标准快速发展和快速变化的需要,于1998年规定在四级标准之外,增加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GB/T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代号:GB/Z行业标准是指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在全国范围的某一行业内统一的标准。行业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应自行废止。目前,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发布了67个行业的标准代号。过去行业标准也有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之分,在2018年1月1日生效的最新版标准化法中已经去除了强制性行业标准。
第3种观点: 分析如下:按照适用范围将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个层次。各层次之间有一定的依从关系和内在联系,形成一个覆盖全国又层次分明的我国标准体系。1,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于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我们国家标准代号分为GB和GB/T。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发布年份)构成。GB代号国家标准含有强制性条文及推荐性条文,当全制时不含有推荐性条文,GB/T代号国家标准为全文推荐性。强制性条文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检验、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但推荐性国标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是GA。国家标准的汉语拼音简写是GB,是中国的国家标准。2.在有GB标准、无GA时,要执行GB。3.在没有GB、有GA时,要执行GA。4.在GB、GA同时有时,GA一定高于(严于)GB。GA的标准严于GB。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国家标准是四级标准体系中的主体。行业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定义: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是指对我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区别可以从属性上、内容上和应用对象上三个方面进行区别,分别是:属性上:国标是由国家颁布;行标是由各部委、行业协会、特定领域制定和颁布的。内容上:国标是标准的最低标准;行标的要求高于国标。应用对象上:国标在国家范围内广泛应用;行标用于技术壁垒或区域的市场准入。《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第五十一条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的,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1、国家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的区别:1)、制定主导人不同:国家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发布,企业标准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的标准;2)、适用范围不同:国家标准是整个国家都适用,企业标准仅适用于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行业标准适用于某个行业范围内。2、国家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的联系:1)、国家标准与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相辅相成,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国家标准的大范围下对各自的企业或行业进行补充和完善;2、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法律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第五十一条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的,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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