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常用的环境质量标准有: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4、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5、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污染物排放标准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78-1996)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18-2002)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3种观点: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制定。地方环境质量的标准如下:1、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2、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3、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4、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十 地方各级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在我国有权颁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常用的环境质量标准有: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4、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5、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污染物排放标准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78-1996)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18-2002)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3种观点: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制定。地方环境质量的标准如下:1、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2、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3、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4、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十 地方各级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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