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供食用的鱼类、甲壳类、贝壳类等鲜品及其加工制品。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肉类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肉有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如下:1、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2、GB207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3、GB/T31406-2015肉脯4、GB/T31319-2014风干禽肉制品5、GB/T29342-2012肉制品生产管理规范6、GB/T26604-2011肉制品分类7、GB/T23968-2009肉松8、GB/T23586-2009酱卤肉制品9、GB/T23969-2009肉干二、加工类肉食品有哪些危害1、使大量营养流失市场上充斥着软性饮料、人造果汁、胶质点心及其他许多合成的食物,它们只是加糖的化学品,几乎不含营养成分。加工类肉食品也不例外,精制及加工之后的肉食品,其营养价值已流失许多。2、含致癌物质-亚盐火腿肠等加工的肉类食品含有一定量的亚盐,所以可能导致癌症发生。3、添加剂有一定毒性多数的食物都含有各种食品添加剂,这些食品添加剂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剂量下使用没有关系,但是混合起来使用、没有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剂量下使用,可能会有很高的毒性,甚至可能致癌。4、加重肝脏负担,损害肾功能加工类肉食品由于添加防腐剂、增色剂和保色剂等,会使人体肝脏负担过重。此外,火腿等加工类肉食品大多为高钠食品,大量食用会摄入过高盐分,造成血压波动、肾功能损害。5、肝炎病人慎食加工肉食品肝炎病人减少加工类肉食品的摄取可以减少肝脏的负担。因为肝炎病人由于肝细胞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肝脏的消化、代谢及解毒等功能会有明显的降低,加工类肉食品化学物质较多,不适宜食用。三、肉类安全隐患有哪些1、畜禽在饲养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如瘦肉精、催长激素等)。2、畜禽患病后使用了大量抗菌素未来得及降解即被宰杀而流入市场。3、有些病死的畜禽肉有可能混入市场流通销售环节。4、注水肉问题,如果注入的是饮用水,消费者只是经济上有些损失,如果注入的是不洁净的水,则对消费者构成健康威胁。5、肉制品中过量加入发色剂如盐、亚盐。6、肉制品加工中使用非法添加物,如防腐剂、硼酸盐、非食用色素等。7、肉制品在加工过程中,其肉块中心温度没有达到70℃持续10min以上,有可能存在病菌或寄生虫未被杀死而对人体存在隐患。法律客观:《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1种观点: 卖水产品需要符合的资质包括:企业的经营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如果是用于出口的水产品,还需获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2种观点: 如果是活鱼、冻鱼这样的水产品,就是捕捞之后,没有什么加工的,不需要食品流通许可证。如果是有加工过的水产品,是需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而且只能销售有生产许可证资质的厂家生产的水产品,例如风味鱼。如果不太懂这之间的区别,可以咨询本地食药监局,确认是否需要流通许可证。一、注册流程准备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注: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准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若是自己房产,需要房产证复印件,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2)若是租房,需要房东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和租金;(3)若是租的某个公司名下的写字楼,需要该公司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还有租金。二、公司类型1、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适用情况:适合创业的企业类型,大部分的投融资方案、VIE架构等都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设计的。备注:对于初创企业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是目前最适合的企业类型,原因如下:(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需要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法律层面上就把公司和个人的财产分开了,可以避免创业者承担不必要的财务风险。(2)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成本低,机构设置少,结构简单,适合企业的初步发展阶段。(3)目前成熟的天使、VC,几乎都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投资方案。直接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在未来引进投资过程中也会比较顺利。2、股份有限公司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组成,公司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适用情况:适用于成熟、大规模类型公司,设立程序较为严格和复杂,不太适用于初创型和中小微企业。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适用情况:适用于风险投资基金、公司股权激励平台(员工持股平台)。如:红杉资本。
第3种观点: 如果是活鱼、冻鱼这样的水产品,就是捕捞之后,没有什么加工的,不需要食品流通许可证。如果是有加工过的水产品,是需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而且只能销售有生产许可证资质的厂家生产的水产品,例如风味鱼。如果不太懂这之间的区别,可以咨询本地食药监局,确认是否需要流通许可证。一、电打鱼一般怎么判刑电捕鱼会伤害水中生物,对水域生态环境产生严重破坏,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水产资源,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为了加强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国家通过立法对水产资源繁殖、养殖和捕捞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国家鼓励、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合理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在内水、近海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急功近利,竭泽而渔,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危害水产资源的存留和发展。因此,必须依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予以惩罚。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为了保护水产资源,1979年2月10日公布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保护的对象,对捕捞的时间、水域、工具、方法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作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1979年9月13日全国常务委员会通过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试行)》第11条第2款规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禁止灭绝性的捕捞和破坏。1986年1月20日全国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渔业生产的领导、管理、监督、养殖业和捕捞业的管理,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1987年10月14日批准发布的《渔业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具体划分了近海渔场与外海渔场,强调了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规定了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具体处罚方法。所谓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所谓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作业的一定期限。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在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水产资源。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水产品,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等。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三、卖草药违法吗如果你要经营 、销售、贩卖草药需要先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里可以有很多项经营范围,如中药饮片、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制剂、抗生素,你的许可证里面至少要有中药饮片这项内想卖其它还要加其它内容。然后是GSP认证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经营类别为农产品销售:中药材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 并到当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方可营业 中草药它属于特殊商品,有商品的特性也有药品的特性,未经允许倒卖中药材属于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涉嫌的罪名有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或非法经营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
第1种观点: 食品加工用水一般是用纯化水和纯净水。主要是作为食品行业的生产用水,对于设备的出水水质国家有一定的要求,主要是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7232-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CJ94-1999饮用净水标准,只有符合了这些标准才算是合格的纯净水设备。该设备净水过程中主要是采用了反渗透技术,通过反渗透膜的选择透过性很好的去除了水中的细菌等污染物,因为纯净水设备都是以市政自来水作为原水,因此水中的杂质相对来说比较少,主要是对细菌的处理,通过反渗透技术完全可以得到要求。食品工厂的用水大致可分为:1、产品用水:产品用水又因产品品种的不同而各有区别。根据其不同的用途可分为两类:直接作为产品的产品用水,如矿泉水、饮用纯净水等。作为产品原料的溶解、浸泡、稀释、灌装等的用水,如啤酒生产的糖化投料水,软饮料、果菜汁、蛋白饮料的溶糖、配料水,碳酸饮料的糖浆制备、配料、灌装水,柠檬酸提取工段的洗料水,黄酒生产加曲搅拌饭的投料水等。以上产品用水水质必须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基础上采用不同水质处理的方法来满足产品用水的要求。2、生产用水:除了产品用水之外,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用水,一般指与生产原料直接接触的水,如原料的清洗和加工,产品的杀菌、冷却,工器具的清洗等,生产用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3、生活用水:生活用水是指食品工厂的管理人员、车间工人的日常生活用水及淋浴用水,其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4、锅炉用水。5、冷却循环补充水。6、绿化、道路的浇洒水及汽车冲洗用水:这部分用水可用厂区生产、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标的出水(再生水或称为中水)来代替,实现再生水回用是缓冲水质资源紧缺、保护生态环境、污水资源化的一条有效途径,也是当前水源建设和造福子孙后代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在现代食品工厂设计中应予以高度重视。7、未预见水量及管网漏失量。8、消防用水量:此部分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于正常水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食品生产用水必须符合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即: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在原水中或者煮沸后饮用时,无异臭和异味;混浊度不超过5度,无肉眼可见物;总硬度不超过25度;pH值6.5~8.5;每升水中总铁含量不超过0.3mg,锰不超过0.1mg,铜不超过1.0mg,锌不超过1.0mg,挥发酚类不超过0.002mg,氯化物不超过200mg,硫酸盐不超过250mg;细菌总数1毫升水中不超过100个,大肠杆菌1升水中不超过3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食品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的标准。根据相关规定,食品加工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含有的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感官性状要良好、必须经消毒处理。法律客观:《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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