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二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国防和建设中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第二十四条 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标准的编号规则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2种观点: 国家标准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发布的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标准代号为GB,即国标两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具体如下:1、国家标准。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制定(编制计划、组织起草、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别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2、行业标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如化工行业标准(代号为HG)、石油化工行业标准(代号为SH)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制定,建材行业标准(代号为JC)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制定。行业标准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适用;3、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指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现公布《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B 10012-2019)等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详见附表1),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B 10012-2007)等7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详见附表2)同时废止。法律依据:《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 现公布《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B 10012-2019)等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详见附表1),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B 10012-2007)等7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详见附表2)同时废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省不能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可以制定地方规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除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其实这个情况不太容易出现,但如果出现了,那因为市的地方法规是经过省常委会批准的,所以自然是它的效力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三条 战略导向 “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第3种观点: 省令是不是行规??省令是不是行规?不是行规。令是用作发布命令的途径或者说载体。通过令发布的可以是行政规章,也可以不是规章。也就是说,规章是通过令发布的,但通过令发布的不都是规章。而且,只有省及或者较大的市或者签署的令发布的,才属于地方规章。《立法法》相关条文。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可以根据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第七十六条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规章由或者自治区或者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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