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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合同中,卖方提供虚假信息,应该怎么处理?

来源:九壹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销售人员虚构了一些虚假信息,导致你在购买汽车时蒙受了损失,你可以向销售人员或汽车销售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在诉讼中,你需要证明销售人员虚构信息的行为以及导致的损失。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因过错违背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损失和利益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不得虚假宣传其销售商品的成分、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等。虚假宣传是指虚构事实、隐瞒或者以其他方式引导、诱导消费者作出认购或者使用决策的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广告不得使用虚假内容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商品或者服务宣传中不得诋毁竞争对手。”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经有关部门查证的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消费者损失和利益损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告知车辆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或者欺诈虚假陈述,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向卖方追究违约责任。同时,买方也有义务对车辆进行仔细的查看和检测,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 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当在交付物上标明与交付物有关的事项,并提供交付物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单据。第二百一十六条 买受人有权对交付的标的物进行查验,查验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已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对方。

第3种观点: 一、如何认定汽车买卖合同欺诈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包括:(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二、遭遇汽车买卖合同欺诈隐瞒怎么办当遭遇汽车买卖合同欺诈隐瞒时,可以先和汽车公司协商,失败的话可以向提起诉讼、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三、遭遇汽车买卖合同欺诈可要求“退一赔三”吗完全可以。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多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不直接适用《消法》。而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解释”)的第、第9条,其中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五种情形: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是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需要指出的是《商品房买卖解释》规定的赔偿责任是“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这就意味着可能不足一倍。此类案件的判例中,已付购房款比较低的,判一倍的赔偿责任比较多,反之,已付购房款高的,就很少有判一倍的赔偿责任,类此案件中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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