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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和食品经营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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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农产品商标的概念 农产品商标是商品商标的一种,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农产品上使用的,用以区别农产品来源的标记。以商标的概念为依据来给农产品商标下定义并不困难,然而要理解什么是农产品商标并对农产品商标进行研究,仅仅依凭这个概念是远远不够的。农产品商标的特殊性使之区别其他商品商标,而这些特殊性正是来自于农产品本身的特点,所以要对农产品商标进行研究,首先有必要对农产品进行探讨。农产品作为农业生产中出产的产品,与工业品相对应,它的范围非常之广泛,既包括植物类、畜牧类和渔业类等食用类农产品,又包括干草、香精油、动物皮毛等非食用类农产品。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农产品主要集中在第29类、30类和31类中。农产品通过农业生产或者简单的初级加工形成,它的性质和特点主要受到当地的土壤、气候、环境和加工工艺的影响,消费者被特定农产品的特点所吸引,农产品商标便起到指引消费者进行选择的作用。 农产品商标与地理标志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这三个概念之间关系十分密切,研究农产品商标必须首先对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研究地理标志的学者一般认为地理标志与商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相似之处但差异更加明显,而笔者认为地理标志是商标的下位概念,它是一种特殊的商标。商标最根本的作用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这是商标的生命力所在。地理标志同样是为了区别来源而产生,这一点便决定了地理标志的本质,它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商标。正如美国专利商标局的Robert Stoll所言“商标和地理标志具有相同的功能,两者均是产源标志,质量和商誉的集合体。实际上将地理标志看作商标的‘子集’是完全合理的,即系于土地上的产源识别标志,质量和商业利益的集合体”。认为地理标志不属于商标的学者所持的理由主要有三个:一是认为被用做商标的标记是商标设计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而地理标志则直接起用地理名称来说明产品的来源。但是众所周知,商标保护的对象并不是设计者构思这个标记的创造性劳动,而是这个标记所承载的商业信誉,离开了商誉,商标就会变成毫无价值的符号,地理标志亦是如此。商标和地理标志都只是商誉的载体,它们形式上的差异并不能掩盖其本质上的同一性。二是认为商标权是一种主体唯一的权利,而地理标志权的主体则是一个集体,它由一定范围内的所有人共享。这一理由就更难成立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主体同样是集体,它们也没有唯一性和专有性,但从来没有人据此把它们排除于商标范畴之外,即使是普通的商标其权利在被许可使用以后,权利主体也就不再是唯一的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将地理标志纳入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体系加以保护,这种作法不应仅仅被视为是立法上的权宜之计,它在理论上是有据可寻的。三是认为商标具有可转让性而地理标志则没有。这一点同样是普通商标与地理标志这种特殊商标之间的区别,同为特殊商标的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也是不具有可转让性的。由此可见,地理标志并不是脱离商标而存在的一个的概念,人为的将它区别于商标不仅毫无意义而且还容易造成用语上的逻辑混乱。 弄清了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关系以后,农产品商标与地理标志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就容易探讨了。地理标志是商标的下位概念,但它不是农产品商标的下位概念。地理标志大多是适用于农产品之上的,地理标志的产生就是为了保护那些有特色的地方产品,这些产品特色的形成多是源自于当地独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而农产品特色的形成也多是由于气候、土壤、水质等自然因素和特殊工艺、传统技术和加工方法等人文因素的培育。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可见,地理环境的差异对于农产品特色的形成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虽然地理标志与农产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然而,农产品商标的外延与地理标志的外延并不完全重合,它们有交集,这个交集是农产品地理标志,同时它们也有各自的部分。地理标志型农产品商标只是农产品商标中的一种类型,实践中也有许多不以地名为商标的农产品,比如“蒙牛” 、“光明”等乳业类农产品一般不以地理标志为商标。同时,地理标志也不仅仅使用在农产品之上,瓷器、丝绸、酒类产品也可以使用地理标志以区别来源。

第2种观点: 农产品商标的特征是怎样的 1农产品商标的历史相对较短 商标的使用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之中,商标的使用范围在不断的扩大,其最初主要用在工业品上,后来农产品也开始使用商标。农产品虽然和工业品相比具有更悠久的历史,但其使用商标的历史则远远短于工业品。商标的雏形是远古时期使用于手工业制品上的各种标记,我国在战国时期已经在陶器上使用印记,而古埃及、巴比伦、古罗马等文明古国也很早就在手工业品上使用各种标记。现代意义上的商标产生以后,它普遍被视为工商业标记,商标权在早期也只是作为一种工业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农产品商标历史较短的这一特点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农产品商标意识的缺乏,工业品的生产销售者很早就懂得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并积极通过广告宣传等手段不断增加商标这一无形资产所负载的价值,但长期以来,很少有人认为商标对农产品也具有重大的意义,广大的农业生产和销售者缺乏对农产品商标的培育和保护意识。同时,农产品使用商标历史较短这一特点还造成了农产品商标制度不健全、保护体系不完备等问题。 2地理标志在农产品商标中占据很大比重 在农产品商标中,地理标志占据着很大的比重,这在其他类别的商品商标中是很少见的。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农产品特色的形成有赖于当地的自然环境,比如有“金殿御菜”之称的洪山菜苔,生长于洪山宝塔和南湖之间的洪山乡境内,它特色的形成依赖于当地独特的地理和气候条件。据说能够听到宝通禅寺钟声的地方出产的洪山菜苔最为地道,超出此范围则菜苔的颜色变淡,味道也变差了。许多农产品都是这样,离开当地的水土,就无法形成其特色,既然只有此地才可出产,那么以当地的地名为商标便是再合适不过的了。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传统文化的国家,许多地方都培育了它的特色农产品,比如漳州芦柑、宁夏枸杞、砀山酥梨、烟台苹果,这些特色农产品早在商标制度在我国建立以前就已经家喻户晓了,在缺乏商标制度保护的情况下,这些特色农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往往在品名前冠以地名将本地特产与其他地区的同类产品区分开来,久而久之,这一行为产生品牌效应,农产品由于地名的区分得以保有其特色,越发走俏,地名因为特色农产品而更加出名,这些地名成了蕴涵着巨大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有了这样一笔巨额财富,当地的生产经营者自然不肯舍近求远,放弃它而去另创品牌了,于是我国就出现了农产品大量使用地理标志作为其商标的状况。 3多数农产品商标申请人与使用人不一致 农产品商标的这一特点是由我国的农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农业生产基本以家庭为单位,生产分散,规模小,我国的农户户均只有几亩地。个体农户势单力薄,单独为自家小块土地的出产去申请商标,不仅困难重重,而且也确无必要。在实践中,农产品商标的申请工作多半是由农产品协会、地方农业管理部门、农产品批发市场来完成。如此一来,除了有一定规模可自行申请、自行使用商标的农业企业以外,农产品商标的申请人和使用人基本上是不一致的。但是,农产品商标的这一特点也导致了一些问题,一方面商标的申请人申请商标不为自己所用,而是由许多户极其分散的农户使用,这给商品质量的监督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一方面,商标的使用人使用的不是自己申请的商标而且该商标往往不是专属于自己使用,其难有保证商品质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样就有可能导致使用同一商标的农产品的质量良莠不齐,甚至整体下滑。

第3种观点: 农业商标注册类别如下:1、农产品的中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新鲜水果和蔬菜、草木和花卉、活动物、动物饲料、麦芽都是31类商标。糕点、茶、糖、米面、零食小吃、调味品为30类商标。肉、鱼、家禽、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属于29类商标;2、农副产品是由农业生产所带来的副产品,主要包括农、林、牧、副、渔五业产品。这几种产品可以分为粮食、经济作物、竹木材、工业用油及漆胶、禽畜产品、蚕茧蚕丝、干鲜果、干鲜菜及调味品、药材、土副产品、水产品等若干大类,每个大类又分若干个小类;通过注册商标,注册人就可以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而且会受到法律保护。给农产品注册商标,有利于产品得到消费者认可,抢占更大市场份额。同时,农产品注册商标,是入驻网上商城的必要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是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是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是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经营要比销售复杂很多,销售是经营的一个方面。经营是一个进销存管理范畴,要建立相应的规范和流程,要有相应的策略。而销售可单理解为单纯的卖出商品,他不论价格、毛利、货源等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从事食品流通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食品经营的主要类别有: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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