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升医保服务管理水平,更高效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异地就医、转诊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异地就医需求,现在我国很多城市都开放了异地医疗保险。一、异地医疗保险办理流程1、领取或在社保网站上下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工作、居住人员情况申报表》;2、按规定填写,并经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认定的《申报表》;3、将填好后《申报表》拿回分工负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进行确认。须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卡的,经审核确认后凭《申报表》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进行登记,然后到社保卡管理科办理全省异地联网卡的制卡手续;4、办理报备后参保人员的个人社会保障卡不能在使用;参保人员回到须在就医的,应到市社保机构取消医疗报备,从次日起其个人社会保障卡方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二、异地医疗保险的处理异地医疗保险报备须知,适合对象的参保人员1、参保单位派驻外地工作的;2、参保的离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在外地的;3、在外地就业,以个人或城乡居民身份在参保的;4、参加未成年人医保,随父、母长期居住外地的;5、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随子、女长期居住外地的。三、异地医疗保险如何报销异地就诊需在当地(市)医院开转诊证明,然后到当地社保处审批备案,然后去异地医院看病全费结账,回当地社保处报销。1、附异地医保(出市)报销,流程如下:异地医保报销需提供的材料:a、本市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b、拿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到本市、区社保处(医保处)异地就医审批备案;c、异地定点医院住院原件;d、机打的费用清单原件;e、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医院盖章有效)1份;f、身份证复印件1份2、你直接到外地医院住院,你要全费;如本地医院治不了转诊,然后到你当地医保处审批备案,再到外地医院住院,全费交钱后回当地医保审批报销就可以了。3、最终解释权请咨询当地社保处。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现在人们寿命越来与长,很大程度也是和医疗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当然有有环境医治也有看病能力,我国实施的医疗保险就是解决了很多人看病难的问题。一、异地医疗保险如何办理1、异地就医人员须凭“社会保障卡”到参保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审批和备案手续;2、审批备案后,异地就医人员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实行定点医疗,一般可选择居住地1至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期限为一年一定。因公到异地出差或回乡(异地)探亲(短期异地定居)、旅游等特殊情况需异地就医的,应在急诊后三日内到参保统筹地区办理异地就医申请、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可暂行电话告知。异地就医人员居住地发生变更或病情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定点医院时,须到参保地重新办理备案手续。3、异地就医人员应持参保统筹地区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在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发生的诊疗费用一律按参保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直接进行联网刷卡结算(包括门诊和住院统筹)。由于网络不通或欠费封锁等各种原因造成不能实时联网结算的,由异地就医人员全额垫付费用后,携带相关报销凭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4、异地就医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本着按实结算的原则,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为结算,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和异地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结算互为垫付费用。二、异地医疗保险申请人员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4、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三、异地医疗保险结算医保异地结算: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希望上文的异地医疗保险如何办理、异地医疗保险申请人员以及异地医疗保险结算的内容会有所帮助。法律客观:《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济南市办理“医保门规”之后可以享受特定的疾病种类可以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法律依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门诊慢性病是指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接受治疗,并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疾病种类,门诊慢性病实行分类管理,具体病种及申办审核标准见附件。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时执行以下起付标准:1类病种不设起付标准。2、3类病种起付标准如下:驻济省(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同时选择多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所负担的起付标准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第十二条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降低20%。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住院及门诊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以下简称“门规病种”)管理办法将执行新的标准,恶性肿瘤的治疗等4种大病将取消起付线;Ⅱ-Ⅳ类病种将根据医院级别调整起付标准。一、35个门规病种划为四类:根据基本医疗保险“保基本、保大病”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各种疾病病情轻重、医疗费用高低、患者家庭负担等因素的基础上,将门规病种分为4类。Ⅰ类病种包括恶性肿瘤的治疗、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精神病;Ⅱ类病种包括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眼科疾病(黄斑裂孔、视神经萎缩、青光眼)、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液系统疾病(血友病、骨髓增生性疾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衰竭);Ⅲ类病种包括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肺心病(并发右心衰竭)、冠心病(反复发作心绞痛或心肌梗塞)、脑出血、脑梗塞、脑栓塞(并发后遗症)、心力衰竭、风湿性疾病(风湿热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动脉炎、血管炎、过敏性紫癜、白塞病、强直性脊柱炎)、间质性肺疾病、重症肌无力、癫痫、帕金森氏病及综合征、多发性硬化;Ⅳ类病种包括舞蹈病、慢性支气管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痛风、骨关节炎(手、髋、膝骨关节炎)、脑萎缩、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原发性)、结石病(泌尿系、消化系)、消化系统疾病(浅表性胃炎、萎缩性胃炎、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椎间盘突出症、股骨头坏死病。二、Ⅰ类病种取消起付线根据调整后的门规,取消Ⅰ类病种起付线;Ⅱ-Ⅳ类病种将根据医院级别调整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驻济省(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引导参保人“小病进社区、大病按需进医院”。据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08医疗年度起,我市门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免起付标准、降低个人负担比例等优惠措施后,相当部分的门规病种患者转往社区医疗机构就医,节约了大量医疗费用,也减轻了患者的个人负担。据统计,截至目前,门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人7。02万人,占门规总人数的38。6%,其人均医疗费用比三级医疗机构低49。4%。实行该5年来,累计减少患者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费用的支出达到1。5亿元。调整取消Ⅰ类4个病种的起付线,意味着在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该类病种不会增加患者的负担。而对于病情相对轻一些的其他病种患者,完全可以按需选择不同级别的医院进行诊疗。另外,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同时选择多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规病种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所负担的起付标准按照就高原则确定。三、特殊病种定点选择可放宽门规病种继续实行“单定点”管理,即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纳入门规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含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诊疗。考虑到患有一些特殊病种的患者,可能同时患有其他门规病种,新对其定点的选择也做出了规定,即对于患有Ⅱ类病种中的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眼科疾病(黄斑裂孔、视神经萎缩、青光眼)的门规病种参保人,可选择一家定点专科医院诊疗;患有Ⅰ类病种的门规病种参保人,可选择一家定点专科医院或三级综合性医院诊疗;上述参保人同时患有其他门规病种的,可再选择一家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诊疗。一个医疗年度,门规病种参保人选择的三级综合性医院不得超过一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济南市办理“医保门规”之后可以享受特定的疾病种类可以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法律依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门诊慢性病是指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接受治疗,并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疾病种类,门诊慢性病实行分类管理,具体病种及申办审核标准见附件。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时执行以下起付标准:1类病种不设起付标准。2、3类病种起付标准如下:驻济省(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同时选择多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所负担的起付标准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第十二条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降低20%。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住院及门诊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城镇职工 医保 1、在职职工:门诊免报额度为2000元,即在门诊产生的 医疗费用 中,超过2000元的部分才会予以报销,报销比例为50%; 2、 退休 职工:门诊免报额度为1300元,即在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中,超过1300元的部分才会予以报销,70岁以下的,报销比例为70%,而70岁以上,报销比例则为80%。 3、最高限额: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 医疗费 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4、特殊病种: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免报额度为400元,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待遇相同。 二、城镇居民医保。 1、普通门诊:一个 医疗保险 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2、特殊病种: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免报额度为400元,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待遇相同。 三、新农合医保。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7、特殊病种: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免报额度为400元,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待遇相同。法律客观: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这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且不说医保因地域不同有着各种不同的规定,就连医保用药也是分很多种,再加上门诊报销比例、住院报销比例总之,这门账还真难算。1.就诊医院不同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同假如一个人在医院用了10000元,如果是在一级医院就诊住院,那么就先减去500元;如果是在二级医院就诊住院,就先减去1000元;如果是三级医院就诊住院,就先减去2000元;之后再剔除“非医保用药费用”及“其它非医保范围费用”,剩下在职人员报80%,退休或者失业、无业50%。注:医保报销只保甲类药品即医保用药,乙类为非医保用不可报销。2.在职员工住院医疗报销报销比例医保住院,总费用除开自费部分、乙类费用先自付10%之后,超过医院医保门槛费的部分,享受统筹支付比例。医院级别不同门槛费不同,享受统筹支付的比例也不同。职工医疗保险的比例百分之八十几(武汉市82%/84%/87%),居民医疗保险的比例70%左右(武汉市80%/65%/50%)。这样看来,医保住院的自己掏钱比例,不好说,自费部分全部自己掏钱,门槛费全部自己掏钱,乙类费用先自己掏钱10%,再同甲类费用一起,自己掏钱20%左右。很复杂吧!其实电脑系统会自动算的。医保住院时,出示医保卡,读卡进医保系统,交押金(一般都是门槛费),发生费用录入系统,系统自动分类为自费、甲类、乙类等,乙类先自付10%,再进入基本医疗,按照年度住院次数(大于1次门槛费减半)、医院级别(门槛费不同、统筹比例不同),由电脑计算因该自己付多少钱,医院再向社保的医保中心结算多少钱。计算公式是这样的:如果用掉医药费总计9000元,报销公式:[9000-500(起付线)-自费药]*80%,如果说自费药占据很大比例,其报销下来是没有多少金额的。3.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家住北京石景山区的张女士反映:她2000年退休后,由于有慢性病所以每个月都要去医院看病开药,以前报销比例一直是88%左右,(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剩余30%中可以用补充医疗保险再报销60%,一共是88%)。但现在说社会保障卡(即医保卡)内的补充医疗保险的比例是50%,这样算就只能报销85%了。她想知道是不是社会保障卡调整了医疗报销的比例?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回复:社会保障卡并没有调整任何医疗报销的比例,根据2005年出台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70岁以下退休人员的社会补充医疗保险为50%,如果张女士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按60%进行,应该是由于张女士原单位所报销的资金高于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在使用社会保障卡后,依然可以按照原单位提供的报销比例,即60%的医疗补充保险进行报销。
第2种观点: 报销范围: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门诊:如果是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2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住院: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参保人员当年度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500元(均含当年个人账户额度)以上,2000元以下部分,补助50%。在我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刷卡就医的,补助60%。法律依据:《职工医疗报销规则》门诊及住院待遇: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普通门(急)诊待遇:参保人员当年度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500元(均含当年个人账户额度)以上,2000元以下部分,补助50%。在我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刷卡就医的,补助60%。(二)住院待遇:1、起付标准为1300元;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其起付标准为650元;结算年度内第三次及以后各次住院不设起付标准。2、报销比例:2501元至20000元,报销比例为80%;20001至12500元,报销比例为85%。125000元以上,按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规定,即报销85%,上不封顶。(三)规定病种待遇:符合规定病种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视作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标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济南市办理“医保门规”之后可以享受特定的疾病种类可以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法律依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门诊慢性病是指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接受治疗,并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疾病种类,门诊慢性病实行分类管理,具体病种及申办审核标准见附件。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时执行以下起付标准:1类病种不设起付标准。2、3类病种起付标准如下:驻济省(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同时选择多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所负担的起付标准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第十二条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降低20%。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住院及门诊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以下简称“门规病种”)管理办法将执行新的标准,恶性肿瘤的治疗等4种大病将取消起付线;Ⅱ-Ⅳ类病种将根据医院级别调整起付标准。一、35个门规病种划为四类:根据基本医疗保险“保基本、保大病”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各种疾病病情轻重、医疗费用高低、患者家庭负担等因素的基础上,将门规病种分为4类。Ⅰ类病种包括恶性肿瘤的治疗、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精神病;Ⅱ类病种包括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眼科疾病(黄斑裂孔、视神经萎缩、青光眼)、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液系统疾病(血友病、骨髓增生性疾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衰竭);Ⅲ类病种包括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肺心病(并发右心衰竭)、冠心病(反复发作心绞痛或心肌梗塞)、脑出血、脑梗塞、脑栓塞(并发后遗症)、心力衰竭、风湿性疾病(风湿热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动脉炎、血管炎、过敏性紫癜、白塞病、强直性脊柱炎)、间质性肺疾病、重症肌无力、癫痫、帕金森氏病及综合征、多发性硬化;Ⅳ类病种包括舞蹈病、慢性支气管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痛风、骨关节炎(手、髋、膝骨关节炎)、脑萎缩、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原发性)、结石病(泌尿系、消化系)、消化系统疾病(浅表性胃炎、萎缩性胃炎、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椎间盘突出症、股骨头坏死病。二、Ⅰ类病种取消起付线根据调整后的门规,取消Ⅰ类病种起付线;Ⅱ-Ⅳ类病种将根据医院级别调整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驻济省(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引导参保人“小病进社区、大病按需进医院”。据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08医疗年度起,我市门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免起付标准、降低个人负担比例等优惠措施后,相当部分的门规病种患者转往社区医疗机构就医,节约了大量医疗费用,也减轻了患者的个人负担。据统计,截至目前,门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人7。02万人,占门规总人数的38。6%,其人均医疗费用比三级医疗机构低49。4%。实行该5年来,累计减少患者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费用的支出达到1。5亿元。调整取消Ⅰ类4个病种的起付线,意味着在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该类病种不会增加患者的负担。而对于病情相对轻一些的其他病种患者,完全可以按需选择不同级别的医院进行诊疗。另外,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同时选择多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规病种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所负担的起付标准按照就高原则确定。三、特殊病种定点选择可放宽门规病种继续实行“单定点”管理,即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纳入门规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含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诊疗。考虑到患有一些特殊病种的患者,可能同时患有其他门规病种,新对其定点的选择也做出了规定,即对于患有Ⅱ类病种中的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眼科疾病(黄斑裂孔、视神经萎缩、青光眼)的门规病种参保人,可选择一家定点专科医院诊疗;患有Ⅰ类病种的门规病种参保人,可选择一家定点专科医院或三级综合性医院诊疗;上述参保人同时患有其他门规病种的,可再选择一家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诊疗。一个医疗年度,门规病种参保人选择的三级综合性医院不得超过一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济南市办理“医保门规”之后可以享受特定的疾病种类可以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法律依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门诊慢性病是指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接受治疗,并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疾病种类,门诊慢性病实行分类管理,具体病种及申办审核标准见附件。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时执行以下起付标准:1类病种不设起付标准。2、3类病种起付标准如下:驻济省(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同时选择多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所负担的起付标准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第十二条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降低20%。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住院及门诊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参保人所患疾病符合《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附件一规定病种范围的,可申请门规待遇。2.门规参保人需要变更下年度门规定点医疗机构的。3.参保人在其异地备案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规医疗费和参保人在职转退休期间发生的暂缓支付的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可办理门规医疗费现金报销。参保人住院时,应凭医保卡和居民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可凭户口簿或学生证等办理,新生儿还应同时出具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证件材料不全的,应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办。参保人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应准备病历、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检查结果、个人申请等原始材料。学生及入托儿童应由监护人或本人将上述材料报学校及托幼机构,其他参保人应将上述材料报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纳入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可选择2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所选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因意外伤害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就近就医,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门诊原始病历、有效费用单据原件和费用清单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法律依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解析:1.参保人所患疾病符合《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附件一规定病种范围的,可申请门规待遇。2.门规参保人需要变更下年度门规定点医疗机构的。3.参保人在其异地备案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规医疗费和参保人在职转退休期间发生的暂缓支付的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可办理门规医疗费现金报销。参保人住院时,应凭医保卡和居民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可凭户口簿或学生证等办理,新生儿还应同时出具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证件材料不全的,应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办。参保人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应准备病历、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检查结果、个人申请等原始材料。学生及入托儿童应由监护人或本人将上述材料报学校及托幼机构,其他参保人应将上述材料报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纳入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可选择2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所选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因意外伤害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就近就医,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门诊原始病历、有效费用单据原件和费用清单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法律依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经办人员填写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人员花名册并盖章,连同电子报盘专用表格一并报送至市社保局门规申报窗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参保人所患疾病符合《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附件一规定病种范围的,可申请门规待遇。2.门规参保人需要变更下年度门规定点医疗机构的。3.参保人在其异地备案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规医疗费和参保人在职转退休期间发生的暂缓支付的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可办理门规医疗费现金报销。参保人住院时,应凭医保卡和居民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可凭户口簿或学生证等办理,新生儿还应同时出具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证件材料不全的,应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办。参保人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应准备病历、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检查结果、个人申请等原始材料。学生及入托儿童应由监护人或本人将上述材料报学校及托幼机构,其他参保人应将上述材料报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纳入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可选择2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所选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因意外伤害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就近就医,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门诊原始病历、有效费用单据原件和费用清单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法律依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参保人所患疾病符合《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附件一规定病种范围的,可申请门规待遇。2.门规参保人需要变更下年度门规定点医疗机构的。3.参保人在其异地备案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规医疗费和参保人在职转退休期间发生的暂缓支付的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可办理门规医疗费现金报销。参保人住院时,应凭医保卡和居民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可凭户口簿或学生证等办理,新生儿还应同时出具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证件材料不全的,应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办。参保人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应准备病历、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检查结果、个人申请等原始材料。学生及入托儿童应由监护人或本人将上述材料报学校及托幼机构,其他参保人应将上述材料报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纳入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可选择2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所选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因意外伤害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就近就医,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门诊原始病历、有效费用单据原件和费用清单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法律依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经办人员填写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人员花名册并盖章,连同电子报盘专用表格一并报送至市社保局门规申报窗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医保门规是:门规参保人需要变更下年度门规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在其异地备案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规医疗费和参保人在职转退休期间发生的暂缓支付的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可办理门规医疗费现金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2种观点: 2023年医保门诊报销新规定具体如下:1、统一的医保报销比例将调整为80%,覆盖的项目主要有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等;2、增加住院报销项目,医保机构将在住院报销项目中增加大型设备检查、医疗机构管理费用等内容,以更好地保障患者的就医权益;3、提高门诊统筹待遇,参保居民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一年内报销封顶线为150元/人年,报销比例为60%,实行联网直接结算。此外,根据目前已经完成医保改革的地区来说,医保个人账户进账可能会少,因为改革后不再划转企业单位所承担的30%,仅仅只划转个人所扣转的2%。 支付限额。2023年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第一档20万元、第二档25万元,2023年调整为“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25万元。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具体如下:1、药品分为了甲乙丙三类,其中甲类药品是在医保范围之内的,所以只有甲类用药才能够使用医保报销,而乙类和丙类则无法报销;2、报销范围主要指的是受保人,在医保定点机构进行诊疗和护理,在这个过程当中,所产生的床位费,急救床位费,咨询费等。综上所述,医保报销的内容会不断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善,以更好地满足群众的医疗需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3种观点: 2023年医保缴费年限新规定如下:1、男性缴费年限满30年,女性缴费年限满25年。2、以广东省为例,该省在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规定,其中确定了全省各地将逐渐将企业退休后的“免费”参保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龄进行了调整,即:男性缴纳30年以上,女性缴纳25年以上。异地医保报销条件:1、参保身份:异地医保报销只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保制度的人员;2、缴费记录:申请异地报销时,申请人必须已经缴纳了医保费用,并且符合缴费时间和标准的要求;3、报销范围:异地医保报销范围以及报销比例等,以参保地的相关和规定为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异地医保报销可能会有所不同,申请人需要根据当地的和规定进行办理;4、医院选择:异地就医时,申请人必须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否则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待遇;5、报销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齐全的报销申请材料,包括医疗票据、费用清单、异地就医证明、报销申请表等。综上所述,异地医保报销的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也可能会有所不同,异地医保报销的报销比例可能会比本地医保报销的比例要低,具体信息可以在当地医保部门进行查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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