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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

来源:九壹网


李某的儿子,一个11岁的孩子,因其年龄和智力水平,只能进行与其年龄相符的民事法律行为。出卖价值2000元的手表显然超出了这一范围,因此,该行为被认定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行为需要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因此,李某完全有理由要求对方返还手表。

在处理此类民事纠纷时,法律界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受到严格。未成年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其行为效力需由其法定代理人确认。本案中的手表交易显然超出了李某儿子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因此,李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手表。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11岁的儿童属于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超出这一范围的行为,如出卖价值2000元的手表,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由于李某的儿子在没有得到其法定代理人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卖手表,这一行为自然应视为无效,李某因此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手表。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9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的出卖行为显然超出了李某儿子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因此,李某有充分理由要求对方返还手表。

综上所述,李某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手表,因为这一行为超出了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法律原则被广泛应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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