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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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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疫情防控首先要遵循的三项原则是:科学化、法治化和人性化。原则1:坚持科学化防控,强调防控要讲究理性和专业主义,让专业的人员和知识在防控中发挥更大作用。原则2:坚持法治化防控,强调防控要按照法律规则和精神来进行,使得防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一、七案七制三流程的内涵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小学幼儿园、高等院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第二版)》要求,经会审定,现将学校《校园管控方案》等7个方案、《防控信息报告制度》等7个制度和《疫情防控工作流程》等3个流程印发给你们,希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二、疫情期间还不上房贷怎么办银行可以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求金融机构在信贷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金融机构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三、一级防控和二级防控的区别一级防控和二级防控的区别,具体如下:1、两者的级别不同。一级防控属于最高级别的防控措施;2、组织机关不同。一级防控由组织实施,各省级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省内应急处置工作;二级防控由省级组织实施;3、两者反应的危害程度不同。一级防控反应的是全国性的问题。【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2种观点: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十分复杂严峻,疫情防控任务艰巨繁重。为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形成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合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经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党政牵头、社区动员、群防群控、稳防稳控”,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属地管理作用,对辖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实行网格化、地毯式、全覆盖排查,做好疫情发现、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二、驻川机构、省直各部门、省属高校、省属国有企业、市(州)驻蓉办事机构及驻川机构、省直单位驻有关市(州)工作机构等要不分行政隶属关系,主动接受当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带头落实当地各项疫情防控要求,密切配合驻在地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禁以任何理由不予配合或推诿拖延、敷衍塞责。对工作不力、不配合当地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导致疫情扩散传播、给社会造成危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 各级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坚持预防为主 1.科学佩戴口罩。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佩戴口罩。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营业员、保安员、保洁员、司乘人员、客运场站服务人员、等人员以及就医人员等要佩戴口罩。 2.减少人员聚集。注意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减少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减少参加聚集性活动的人员。尽量不前往人员聚集场所尤其是密闭式场所。 3.加强通风消毒。室内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公共场所、场站码头、公共交通工具要落实日常清洁、消毒等卫生措施。 4.提高健康素养。养成“一米线”、勤洗手、戴口罩、公筷制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 二、落实“四早”措施 5.及时发现。落实公共场所体温检测措施,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排查,做到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早发现”,并按要求“早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6.快速处置。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充分发挥大数据等优势,尽快彻底查明可能的感染源,做好对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追踪管理。落实“早隔离”措施,及时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进行隔离治疗,对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可能的污染场所全面终末消毒。 7.精准管控。依法依规、科学划定防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单元(如楼栋、病区、居民小区、自然村组等),果断采取人员聚集性活动、封锁等措施,切断传播途径,尽最大可能降低感染风险。及时公布防控区域相关信息。 8.有效救治。指定定点收治医院,落实“早治疗”措施,加强中西医结合治疗。及时有效全面收治轻症患者,减少向重症转化。坚持“四集中”,对重症患者实施多学科救治,最大限度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患者治愈出院后,继续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规定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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