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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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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法定医疗期结束后仍无法胜任原有工作或被公司新安排岗位时,用人单位可依据法律,提前30天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依法解除双方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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