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谓商品房预售合同,就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但它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因此,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1、房屋标的在出卖时是不存在的,或者是在建设中尚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大多是房产商已确定的地段、楼房、面积及辅助设施而标明每平方米的房屋价格,购买者只是按房产商所表述的种种条件而在其中选定、预售商品房是附期限的行为,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3种观点: 一、签房屋预售合同要注意什么商品房预售,也就是我们平时所称的“期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对于尚未建造的或者没有建造完工的商品房,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某一时期拥有所购房屋的一种房产交易行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应包含以下这些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人组织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2、合同的标的,即预售商品房的位置、编号等。3、标的的数量,即预售商品房的数量,面积应以平方米来计算,并明确的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其他面积。4、房子的价款,即房屋的价金,如每平方米多少元。这一项是最重要的,不仅应标明单价,还应标明总价;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征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根据建设部的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在房屋开工建设时不得超过40%,待建房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收至60%,到房屋封顶可收至95%,到房屋交付使用时再全部收取。5、房款以及房屋交付方式和期限。合同中应当写明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的交付方式。6、房屋使用性质必须明确标明,因房屋性质直接影响到产权年限,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很容易引起纠纷,因此合同中应当明确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经营用房或其他用房。7、房屋产权转移的方式、期限。预售房合同中这一点也非常重要,因为预售房经常发生开发商迟延交房的情况,引起纠纷。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产权转移方式和期限。8、约定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哪些属于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等等。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依照约定的内容解决。9、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条款。二、签房屋预售合同有何要注意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如下:1、已经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照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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