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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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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抵押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抵押物的确定:抵押登记的前提是抵押物的确定,必须确保抵押物的所有权清晰、无争议,否则可能导致抵押登记无效。2. 抵押权债权的清晰:抵押登记涉及到债权和抵押权的关系,必须确保债权和抵押权的内容清晰明确,否则可能导致抵押登记无效。3. 抵押登记的程序:抵押登记的程序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交材料、公示等环节,否则可能导致抵押登记无效。法律依据:1. 《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抵押物应当属于抵押人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不得存在争议。”2. 《担保法》第十五条规定:“抵押权的成立应当有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和抵押登记证明。”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有关材料和文件。”以上法律规定说明,在抵押登记中需要注意抵押物的所有权、债权和抵押权的清晰,以及抵押登记的程序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否则可能导致抵押登记无效。

第2种观点: 抵押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相关事项予以记载的行为。抵押登记的流程具体如下:1、提交所需证件。抵押借款人(自然人)需提供的证件:(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借款人身份证;(2)户口簿;(3)单身证明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至今未婚的证明;(4)结婚证;(5)配偶的身份证。2、看房评估根据抵押物所在位置、楼层、面积、朝向等预估其大约价值;3、签署抵押借款人与贷款人必须共同到场,共同签署抵押借款合同。在签字之前,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不要漏过任何一个细节。以后若有任何纠纷此合同都会作为法律依据;4、公证借款人与放贷人必须共同到公证处进行公证;5、办理房屋抵押权证(他项权利证)由公司派人协助借款人与放贷人办理房屋抵押权证;6、借贷、放款在一切手续都办理妥当之后,放贷人将把现款打入借款人的户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3种观点: 办理抵押登记的注意事项为: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3.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的房地产,不得抵押。4.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5.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一、哪些房地产不能做抵押贷款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如下:(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三)用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的房地产;(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地产;(六)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二、法律依据有哪些?1、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居民在转让房屋后,将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在实现抵押权时,房屋可以查封,但地不能卖,也将导致抵押权无法正常实现。因此,无论在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还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均不得将宅基地使用权用于抵押。而且,不仅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在宅基地建造的房屋也不能抵押,否则,由于存在宅基地不得抵押的法律规定而使房屋的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房屋的抵押权。实践中以农村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标的的,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3、《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书的,才可以设立抵押,并没有明确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5、《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则明确规定,除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

第1种观点: (一)抵押当事人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公民的:港、澳居民提交身份证及《往来内地通行证》;居民提交身份证及《往来通行证》;为外国公民的,需提交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其身份的中文公证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二)当事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如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时,应提交当事人的公证委托书(原件一份)或当场签署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三)购买的商品房(不包含别墅)、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可暂不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四)抵押权人为外地金融机构且无法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金融许可证原件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原件后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五)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六)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提交《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书、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书、最高额抵押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办理房地产典当抵押登记的,须提交《典当合同》、《房地产典当抵押合同》。(八)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交其与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及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需提交保证书(监护人签名保证其具有监护资格及处分未成年人的房产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第2种观点: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3种观点: 一、办理抵押登记的程序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借款人首先向开发商或售房单位核实房屋产权证是否送达到银行;如果产权证已经送达到银行,借款人可与银行联系并进行核实,如果确认产权证已经送达到银行,借款人可以到产权证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领取《北京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借款人带《北京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及如下资料到银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借款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评估报告(原件)、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最后,借款人办理妥当抵押登记业务后,办理过寿险业务的客户可以持相关证明文件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业务。二、抵押登记的效力商品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并且,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抵押合同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变更抵押登记。抵押变更合同自变更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三、恶意拒绝登记的责任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登记日期与抵押顺序由于房地产登记处的原因,致使商品房连续抵押登记的,第一次登记的日期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以此确定抵押担保债权的顺序。五、抵押登记人的申请人和需提交的材料以商品房设定抵押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是抵押合同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当事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他人登记的,应出具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权利人是自然人的,委托书需公证:①在申办的公正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确认;②同胞持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明;③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房地产权证书(原件);(5)借款合同或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6)抵押合同(原件)。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应当申请预告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3)、(5)、(6)项资料外,还需提交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设典登记上述(5)、(6)变更为房地产设典合同(原件)。上述合同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需公证:①外国人;②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③港澳台地区居民;④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六、抵押权(他项权利)转移登记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可以随主合同债权转让而转让,受让人享有原抵押权人的相应权利。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4)项资料为,还需提交:①房地产他项权利的登记证明(原件);②证明他项权利转让的文件(原件)。七、抵押权(他项权利)变更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3)项资料外,还需提交:1、房地产他项权利的登记证明(原件);2、证明房地产他项权利变更的文件(原件)。八、抵押权(他项权利)的注销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3)项资料外,还需提交:1、地产他项权利的登记证明(原件);2、证明房地产他项权利终止的文件(原件);3、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应当提交债权人出具的书面证明;4、抵押合同解除的,应当提交抵押解除合同;5、发生法律规定终止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时,抵押人申请但抵押权人不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受理抵押人的申请,并且责成抵押权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抵押权人逾期仍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依法核准抵押人的注销登记。九、抵押权(他项权利)登记的审核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房地产登记处应自受理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通知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及其转移、变更登记的权利人领取登记证明,或者书面通知房地产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原登记证明作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应有书面通知单。房屋登记是产生效力的前提条件,是借贷成功的必要条件。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进行房屋抵押登记时向专业的房产律师进行咨询,在律师的帮助下进行房屋抵押登记,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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