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反担保是被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的,如果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替被担保人履行债务后,就以被担保人想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优先偿还的担保.反担保对担保人来说很合适,但被担保人如果有这样的条件可以直接抵押贷款,一是省事,二是可以节约成本。 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追偿的范围为:(1)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2)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3)实现追偿权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标的物的范围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