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与相抵触的行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监督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七)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3种观点: 合宪性审查可以保障的根本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法律。一切违反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和法律的。合宪性控制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合宪性解释和违宪审查。这两种途径存在共同之处,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二者都以尊重的基本法地位为前提,以明确规则和价值的至高无上地位为前提。另一方面,二者都以实现法律体系一致性为目的。无论是合宪性解释还是违宪审查,都是为了贯彻的规则和价值取向,从而使得部门法的规则与规则保持一致。正是因为两者之间存在相似性,有人会误以为,合宪性解释就是进行违宪审查。事实上,合宪性解释与违宪审查存在明显的区别。合宪性审查与监督及实施密切相关,近年来中国党对合宪性审查有了更清晰明确的认知,力图在今后大力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以捍卫尊严、维护权威。构建合宪性审查机制,需嵌入中国话语,体现制度自信和理论自信,应该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有序实施,秉持政治问题不审查的原则。合宪性审查工作要想取得实质突破,应该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明晰与“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之间的关系,明确启动合宪性审查的主体资格,厘清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健全合宪性审查的基本程序以及完善解释程序机制。唯有如此,才能从理论指导和制度实践两个维度,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逐步走向深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样的。最初是合法性监督,后又改为违宪性审查。违宪审查又称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与相抵触的行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监督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七)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样的。最初是合法性监督,后又改为违宪性审查。违宪审查又称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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