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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应交科目下要设哪些明细科目??

来源:九壹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交税金应交明细科目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销项税额抵减、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出口退税、转出未交、转出多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2种观点: 一、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的有哪些1、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具体如下:(1)应交,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2)以及其他应交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二、应交税费科目的账务处理怎么做应交税费科目的账务处理方式如下:1、预交与缴纳上月的的账务处理是不一样的;2、并不是所有的税费都计入“应交税费”科目中进行账户的核算;3、企业代扣代缴的税费应当计入“应交税费”科目中进行核算。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 一般纳税人 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明细科目,在“应交”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这五个专栏是为“应交税费”的三级科目服务的。 应交税费()明细账示范格式如下: 1、“进项税额”专栏 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 记录企业已交纳的额。企业已交纳的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用红字登记。 3、“销项税额”专栏 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4、“出口退税”专栏 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5、“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考虑到有些企业在购进货物时按照专用上记载的进项税额已经记录到“进项税额”专栏,但具体使用时又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发生正常损失,或者其他原因,按照税收条例规定,这些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必须由有关的承担者承担,相应转入有关的科目。因此,设置了“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法律客观:《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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