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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房产证该如何一手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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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二手房交易的注意事项:1、核实卖方的身份。如果是个人,看他的身份证;如果是单位,到工商局看它的档案资料;如果卖方有代理人,看他有没有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2、到房管局查验卖方的房产证。看该房屋是否有房屋共有权人,如果房屋为多人共有,则须卖房人提供所有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及同意出卖房屋的书面文件;如是夫妻共有财产,是否经过卖方配偶的书面同意;如果房屋已出租,则须卖房人提供承租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如果房屋已被抵押,则须卖房人提供抵押权人同意房屋出售的书面文件。3、如通过房屋中介购房,购房者要选择正规的、有一定信誉度的中介机构,必要时可查阅中介机构应具备的两证,一为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中介代理资质证书。4、仔细核对卖方身份证或工商档案中的名称与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人是否一致,原则上是一个字也不能错。5、如购买公房,须了解所购公房是成本价还是标准价,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在出让时须按成本价补足费用。由于公房原单位对公房一般都保留优先购买权,因此,应要求卖房人提供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另外,、医院、学校的公房,由于其特殊性,在没有取得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出售。6、如果所购房屋是已购公房或经济适用房,还须卖房人提供部门对其上市交易的批准书。7、如果了解到欲购房屋属于下列几种情况,则千万不能购买: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或被国家征用的房屋;被人民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房屋;属违法或违章建筑的房屋;存在产权争议的房屋。8、对房屋质量及其他配套主设施的审查。在这一环节,购房者除对房屋户型、结构、用材等较直观的方面进行查看外,还须进一步了解有关供用电情况、水质、水压、煤气、供暖、管线走向等细节;了解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9、关键性承诺应体现在房屋买卖合同当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的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时,或者以所购房屋进行抵押贷款时,要对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签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交易的任何关键性约定或卖方的任何承诺均应体现在合同中,不能以口头约定代之,因为口头约定在一旦发生纠纷时则无法举证。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包括:房屋面积及附属设施、价款及给付方式、土地使用年限、房屋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如果选择了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则须按照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种情况下,房屋是无法过户的。实际生活当中,小产权房也因为没有房屋产权证无法过户,但实际操作中都是协议转让使用权。对于没有产权的商品房,因为存在权属争议,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这样的房屋是无法过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种情况下是无法过户的。既然没有房屋产权证,就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暂时没有确定或者说产权不明晰,存在权属争议。因此,这样的房屋是无法过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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