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1.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一、广播电视类法律法规大全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2、《无线电管理条例 》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3、《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 》 本办法是《无线电管理规则》在全国广播电视范围内的实施细则,全国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和有可能对广播电视正常接收产生干扰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应认真执行、严格遵守。 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5、《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细则 》 为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6、《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考试办法 》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持人资格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7、《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 》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经2003年8月18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8、《广播电影电视处罚规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 9、《广告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于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10、《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1、《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3、《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4、《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5、《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新闻出版类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5、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8、《著作权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9、《侵犯著作权罪》 10、《印刷业管理条例》 11、《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1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暂行条件规定》 13、《出版管理条例》 1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15、《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管理办法》 16、《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17、《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18、《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19、《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20、《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2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23、《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24、《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2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6、《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现在对数字广电传媒有哪些法律法规无线电管理条例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细则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考试办法主持人资格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影电视处罚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于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3.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有哪些只要是通过审核的影片都是。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ؤ 第一章 总 则 إ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إ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第四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ؤؤ 第二章 业务许可 إ 第五条 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إ 利用无线、微波、卫星等其他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إ 第六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إ (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إ (二)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إ (三)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إ 第七条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第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إ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إ (二)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三)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إ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إ (五)有长期提供传送服
第3种观点: 1、公民的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笫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广播他人作品或广播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一、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的区别1、播放权,亦称广播权,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公开传播作品的权利。播放权体现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它属于著作权人,不同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播放组织的权利。2、《伯尔尼公约》授予作者三项播放权利:(1)无线广播权,即通过空间传播电磁波所进行的广播权;(2)有线广播权,即通过电缆等设备以有线方式公开广播作品的权利;(3)使用扬声器等技术设备广播作品的权利。3、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规定播放权的具体内容。实施条例将播放权解释为通过无限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的行为,内涵过窄,未包括以收音机,电视机等机械设备公开传播作品。《著作权法修正案》则扩大了播放权的外延,将其规定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播送作品,以及通过收音机、电视机等设备公开传送作品的权利。二、表演权和表演者权的区别1、表演权表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被表演的作品可以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也可以是处于保护期的作品。表演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现场表演(活表演),即通过肢体、语音等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演出剧本的现场表演;二是机械表演,即表演者表演的歌曲、戏曲等制成录音录像制品后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电视机、DVD播放机等公开播放。2、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表演是一项创作性的活动,表演者借助声音、表情、动作来表现作品,使观众以声情并茂、生动形象的方式更加充分的感知和理解作品。不同的表演者的水平和风格迥异,从而带来极具个性的享受。为了保护表演者表演不被歪曲,法律赋予了表演者人身权利;另一方面,对表演活动进行商业性利用,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所以,法律又赋予其财产权利。
第1种观点: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六章的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三章,广告播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规制定,于2009年8月27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自2013年3月14日起更名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9月8日由时任广电总局王太华以广电总局令第61号文件形式发布,该《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3年9月15日广电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是为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作用,对《办法》(2009版)做出针对性修订,于2011年11月21日经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由时任广电总局蔡赴朝以广电总局令第66号发布,《办法》(2011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办法》(2011版)分总则、广告内容、广告播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4条。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第2种观点: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六章的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三章,广告播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规制定,于2009年8月27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自2013年3月14日起更名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9月8日由时任广电总局王太华以广电总局令第61号文件形式发布,该《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3年9月15日广电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是为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作用,对《办法》(2009版)做出针对性修订,于2011年11月21日经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由时任广电总局蔡赴朝以广电总局令第66号发布,《办法》(2011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办法》(2011版)分总则、广告内容、广告播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4条。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第四十四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是2009年12月16日发布的一项规定。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法律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第五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是2009年12月16日发布的一项规定。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法律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第五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于2007年12月29日由广电总局公布,并被宣布从2008年1月31日起实施。该规定的第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做出了严格。法律依据:信息产业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是2009年12月16日发布的一项规定。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法律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第五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于2007年12月29日由广电总局公布,并被宣布从2008年1月31日起实施。该规定的第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做出了严格。法律依据:信息产业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解析:《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是2009年12月16日发布的一项规定。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法律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第五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1种观点: 一、什么部门负责全国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还要设立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节目监听监看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五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节目监听监看制度,运用日常监听监看、专项检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未成年人节目。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二、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游新举措出台国家新闻出版署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针对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甚至沉迷网络游戏问题,进一步严格管理措施,坚决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通知要求:(一)严格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所有网络游戏企业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时服务,其他时间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二)严格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实名注册和登录的用户提供游戏服务;(三)各级出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严格落实的网络游戏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通知还提出,要积极引导家庭、学校等社会各方面共管共治,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第2种观点: 一、禁止介绍电子游戏依据《规定》,国家支持、鼓励的未成年人节目包括含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体现人文关怀;普及自然和社会科学知识等内容。未成年人节目禁止14项内容,包括不得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不得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得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禁止宣传、介绍各类电子游戏;禁止渲染帮会、组织的各类仪式;不得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社会地位;不得表现违公共道德、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举止行为等。不得制作、传播的未成年人节目类型包括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披露未成年人为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受害人的教育、警示类节目;未成年人参与的选秀类节目。二、不满10岁儿童禁止代言广告《规定》提出,未成年人节目应避免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例如,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并且,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规定》还禁止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以下是未成年人节目管理的相关法律依据:《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定义】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是指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本规定所称学校寒暑假是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所在地、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注册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段。第三十【非未成年人节目规范】未构成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节目,但节目中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等内容,有关内容规范和法律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以上就是关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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